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明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座*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2****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路**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以上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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