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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文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修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修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A8***号小型轿车在修文县扎佐镇包南线2270KM+500M(扎佐铁路桥)处被修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做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3.7mg/100ml,后将其带至修文县扎佐镇林场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修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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