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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号,住六枝特区****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员工在六枝特区**路**店内吃宵夜时喝了几瓶啤酒,当天早上7时43分许,周某一人驾驶浙J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枝特区**路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200米处等候交通信号时,因醉酒在车上睡觉,后被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2020年9月17日,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周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检测出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相关书证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周某某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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