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欲将停放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新苑六号楼附近的贵BX****号小型轿车挪到该小区二号楼地下停车场内停放,在**路师专岔路口200米处时,因没有注意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其驾驶车辆的反光镜刮蹭到路边行走的行人张某某、陈某某,造成二人手臂轻微擦伤。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检测结果为144.4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现已赔偿张某某、陈某某损失并取得二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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