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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76********,中专文化,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系甘肃**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住兰州市红古区**路**号**室。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A*****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北环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北环路与中和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4.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求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故犯罪情节轻微,又系民营企业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为切实保护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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