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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7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在马涧镇**村朋友家中餐饮酒后,驾驶浙G5****号轻型栏板货车从**村前往马涧,在13时01分许,途经兰溪市马墩线8公里3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随即被带往兰溪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后驾车违法前科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现场查获及提取血样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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