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现住兴义市**安置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贵州省兴义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贵EL****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冬瓜林移民街往西南环线方向行驶,21时56分,行驶至兴义市西南环线100米处(小地名:洒金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9.4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未造成严重后果,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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