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顺庆公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其妻子陈某某等6人在镇江东路祥和小区的家里吃饭后,饭后周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当其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交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113.9mg/100ml,便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属于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的法定范围,亦无其他从重情节。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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