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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85********,汉族,专科文化,现住南昌市进贤县**镇**村委**村**号,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青云谱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小车沿洪都南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柴米油盐酒店对面道路时被民警拦停检查。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血,作进一步检测。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84.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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