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8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南通市通州区**街道**路**宴会中心吃饭,其间饮酒。当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朝霞路朝霞大桥西侧地段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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