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19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贵DGT200号小型轿车行至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大道**路口处时,被印江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的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6.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