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桦检刑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乡**村**组**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广场**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云凤,黑龙江桦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9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大众牌黑D****7号小型轿车,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其驾驶车辆行驶至北环路供电局门前处时,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周某某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桦南分局交警大队立即依法提取周某某血液样本,经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1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双桦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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