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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公诉刑不诉〔2019〕22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0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大道****号楼**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0时04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CH****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大道与**路红绿灯往南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体内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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