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0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叶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叶县玄武大道与广安路丁字路口处昆北夜市广场吃饭,期间饮酒,2020年5月26日23时50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5米左右,至叶县玄武大道与广安路丁字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7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周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路程短,主观恶性较小,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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