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楼**号,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裕溪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海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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