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搭载2人从崇州市燎原乡崇德社区23组出发,沿崇德社区村道、大邑县工业园区道路、天新大快速路往邛崃市前进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大邑县天新大快速路“华乐人家”外路段时被大邑县公安局局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36.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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