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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屏山县人,住四川省屏山县锦屏镇金鱼村3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屏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屏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不起诉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Q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屏山县锦屏镇兄弟火锅店出发,0时43分许行驶到锦屏镇大家乐超市门口被民警查获。经依法抽血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7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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