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简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镇,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李某某、余某某,当车行至简阳市凯力威大道四川空分医疗设备公司外路段处左转时,与准备超车的魏某某驾驶的川******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报警,处警民警发现留在事故现场的周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后民警将周某某至简阳市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90.6mg/100mL。经认定,魏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周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有C1型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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