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2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村**号,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津G****6奔驰牌小型轿车沿本市东丽区新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智通道交口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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