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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0年11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81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住河北省****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牌照为冀B****8白色荣威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港二号路由西向东行驶到新港二号路与临港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后经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5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不起诉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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