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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家吃饭并喝了米酒,饭后,周某某驾车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20时20分许,在行驶至**大桥桥头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3.10mg/100ml。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周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点规定的可以相对不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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