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娄星检公诉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涟源市**镇**居委会**组,住娄星区**市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0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号小型轿车由娄星区涟钢财政餐馆行驶至娄星区梅子湾大桥地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0.73mg/100ml。经讯问,周某某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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