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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刑不诉〔2023〕6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91980********,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住四川省宁南县********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4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11月7日经院决定,宁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WQ****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至宁南县宁远镇顺城北街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对其进行呼吸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83mg/100ml,随后到宁南县中医院对其抽取静脉血送检,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2mg/100ml(川基凉鉴【2023】毒鉴字第0729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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