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盐池县**乡**队,现住宁夏盐池县**园**室。2015年9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盐池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3月20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盐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宁A****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福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花马池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沿花马池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盐州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已被盐池县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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