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83********,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小区**号,系宁夏**循环化新材料有限公司**。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7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宁A****4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惠农新110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兴惠路路口处时,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八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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