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112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85********,汉族,大学本科,北仑区**公司**所职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花园**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3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D****小型普通客车,在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锦绣千丈小区门口附近路段,被北仑交警大队设卡检查的民警抓获,后对其呼吸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8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但酒精含量仅为106mg/100ml,犯罪情节较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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