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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潜山县**镇**村**组**号,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9 日20 时16 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皖HM****号小型轿车沿京珠线由岳西县城往毛尖山乡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京珠线1289 公里100 米处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3mg/100ml, 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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