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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一刑不诉〔2020〕48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住巢湖市东方**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1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巢湖市太湖山路由东向西行驶。当其行驶至**道**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其带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抽取待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10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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