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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庄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客车沿滁州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路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27.8mg/100ml,后带至滁州市**人民医院抽血。

    经依法鉴定,案发时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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