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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5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5日14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X023海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023海韩路10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周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7月1日,周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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