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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 住萧县**镇**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22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萧城交通路小西环至淮海路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7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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