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56********,汉族,小学文化,铜陵**有限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现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铜陵市**村的家里吃饭饮酒,吃完饭后在家休息,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轿车从笔架山村出发至凤凰山观音洞游玩。大约在21时08分,周某某载人驾车从观音洞出发准备回家,行驶至翠湖一路嘉华国际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量仪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98mg/100ml。后交警将其带至铜陵市立医院抽血化验,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