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3281984********,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阳市独山大道璟都国际3号楼4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我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豫R97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南阳市独山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建设路交叉口北150米左右(六六顺酒店门口)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第十一勤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 2、南阳市公安局血醇鉴定;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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