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富平县******,2022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富平县关中品道南门店、富平县“1991音乐酒吧”饮酒后,于当晚23时20分许,从其在庄里镇的住所****门口驾驶陕U*****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查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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