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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平检刑不诉〔2023〕13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8199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住陕西省富平县******,2022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9月26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富平县关中品道南门店、富平县“1991音乐酒吧”饮酒后,于当晚23时20分许,从其在庄里镇的住所****门口驾驶陕U*****白色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文昌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查挡,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4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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