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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3********,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住富顺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3日被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川******白色东风标致轿车,从富顺县城方向往彭庙方向行驶。当日21时12分,行驶到富顺县**路**段11公里加200米处时,被执行交通检查的富顺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对案发时抽取的周某某血液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含量为106.2mg/100ml。

案发后周某某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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