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单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2********,汉族,大专文化,单县**院职工,住单县**小区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单县**路**路路口,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具有以下情节:1、周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2、周某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3、周某某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乙醇含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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