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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宁阳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7mg/100ml,经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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