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泰安市**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3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景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泰安市天烛峰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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