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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57********,汉族,大学文化,系济南**局**所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街**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6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省道103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103线第8公里500米处山东技师学院路口处时,与被害人司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2±5.3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部山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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