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5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94********,汉族,中专文化,挂车**销售员,现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鲁******非营运小型轿车,在沿城区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派出所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7mg/100ml,遂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经鉴定,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8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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