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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育苗场维修工,出生地山东省蓬莱市,户籍所在地烟台开发区**镇**村**号,现住烟台开发区**镇**小区**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烟台开发区店黑线9公里潮水中学西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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