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728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河南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豫******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垣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0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李沧区**路东向西行驶至**路**路路口西50米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青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李沧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8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周某带至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检测,在送检的周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7mg/100ml,系醉酒。
周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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