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02196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区,住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工作单位山东省**新区**小学。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周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尼桑牌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对周某某案发时抽取的血样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10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赔偿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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