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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1〕9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101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500元、记12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0日21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镇**路**号前路段时被公安机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159mg/100ml,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酒精含量检验鉴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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