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6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V****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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