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春市**村**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路**房。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3日01时5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粤A5W****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进海龙路东421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8. 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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