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7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0****小型普通客车从惠东县白花镇**饭店往白花镇第二市场方向行驶,行驶至白花镇交警白花中队门前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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