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30195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刑事拘留,同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明知同案人易某某(另案处理)饮酒的情况下,仍放任易某某驾驶其所有的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2019年12月9日0时49分,易某某搭载周某某驾驶上述车辆途经广州市海珠区江海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易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9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周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周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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