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12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 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1****号牌的摩托车途经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白云货运市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检验,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6.4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