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30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市**镇**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同案人黄某某明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仍将其控制下的鄂A3****小汽车交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39号之一(广州市花都区站前路出宝华路南3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7.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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